天津北方網訊:近年來,共享電動車以其經濟、方便的綠色出行方式頗受大家喜愛,同時也成為一些未成年人的“代步工具”。但當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騎行共享電動車載乘另一名未成年人而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嚴重受傷後,損失由誰承擔?近日,津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未成年人之間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某日晚,14歲的原告小劉(化名)與15歲的被告小王(化名)相約外出。小王駕駛共享電動車載乘小劉途中,因車輛失控摔倒,造成小劉受傷。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出具了無法認定事故成因及責任認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雙方父母協商未果,小劉傷勢過重,小劉及其法定代理人將小王及其法定代理人、共享單車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賠償小劉的各項損失。
承辦法官受理此案後,立即組織鑒定工作。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為,小劉構成多處傷殘,最高級別為八級。但小王認為,小劉原本就存在自身疾病的情況,未必全是因事故造成,於是再次申請鑒定。法官決定通過公開招募的方式在全國范圍內發出公告,尋找有相關資質的鑒定單位。起初,一家江西的鑒定機構聯系法官,表示可以鑒定。但法官考慮到,當事人前往外地進行鑒定,會增加訴訟成本,便多方查詢與協調,聯系到一家本市的鑒定機構。最終,鑒定意見為小劉受傷與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整個鑒定過程歷經一年之久,在鑒定過程中,承辦法官積極與雙方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共享單車公司積極溝通,在雙方具備初步調解意向後迎來最後一次庭審。
庭審過程中,雙方就本次事故的發生原因、兩名未成年人的過錯程度、雙方監護人的監管職責、共享單車公司的車輛管理與維護情況及小劉主張的各項損失的賠償數額展開激烈的辯論。法庭調解階段,小劉父母主張,可協商賠償數額,一次性解決本案全部爭議。小王父母同意,最大限度賠償20萬的損失。共享單車公司願本著社會責任感承擔10%的賠償責任。但因金額差距依舊較大,庭上未調解成功。
庭審結束後,合議庭認為,雙方調解意願強烈,並考慮到兩名少女的情誼,繼續為雙方做調解工作,擬定調解方案。小王父母考慮到兩個孩子事故發生前情同姐妹,體恤本次事故對小劉及其父母造成了終生不可逆轉的身體與心理損害,最終同意一次性賠償小劉各項損失40萬元,共享單車公司一次性賠付小劉各項損失7.8萬元,其餘損失小劉自行承擔。
調解結束同時,合議庭考慮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治療費用及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了解到的小劉家庭經濟情況,及時告知其國家司法救助政策,協助其啟動司法救助程序,進一步幫助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消除陰霾、走出困境。
津南法院將不斷加大對未成年人案件的悉心審判,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與司法保護,尤其注意對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的規則引導,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照亮未成年人的成長成纔之路。
(今晚報記者 李倩)